在林玖提供的游戏中,方田用了半个多小时的时间来破解线索,最终抽丝剥茧地找出了宋财这个“幕后黑手”,可是现在,他却需要用接下来的时间来推翻自己之前的判断,想办法证明宋财的清白,这一来一往,让他觉得自己像个小丑。
不过林玖还是喝下了方田提供的“茉莉花茶”,她的情绪逐渐趋于稳定,只是缠绕着宋财的肉芽丝毫没有消退,她站在一旁默默地等待着方田的下文。
方田知道仅靠安定茶叶的效果还远远不够,茶叶稳定情绪的效果大约在30分钟左右,而他必须在这30分钟之内说服林玖放宋财一马,哪怕是编,也得编一个像样的理由出来,他很清楚如果想改变林玖的想法,就只能回到案件本身。
比如说在林玖提供的游戏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他此前没能想明白的疑点。
“在赶来这里之前,我和冯警官沟通了三年前的案件,她提到三年前没有任何人在录口供的的时候提到那个追杀你的傀儡怪物。”
“那又如何?”
“所以这里面还有许多解释不通的地方,你告诉过我,那天晚上你去猫语网咖的原因是为了见一个网友,那么假设约你去猫语网咖的人是宋财,并且他已经制定好了袭击你的计划,这计划的漏洞未免也太多了,他不但需要确保在你来的时候让大厅人满为患,而且还要让你一个人待在隔间里,期间任何人路过,都有可能发现傀儡怪物从而报警。”
如果不解决剩下的疑点就认定了宋财是真正的凶手,那么三年前的失踪案看起来就完全成了靠运气杀人——只有宋财的运气好到了连老天爷都帮他的份上,才有可能在那么多人眼皮子底下袭击了林玖而不被发现。
宋财虽然说不出话来,但听到有人为自己辩解,他连连点头,几乎快要哭出来了。
林玖不为所动,“也许他只是运气好。”
“那么,宋财袭击的目的又是什么?”
方田提出了第二个疑问,这个疑问是他在车上看了宋财的近况时临时想到的,“三年前的失踪案直接导致了猫语网咖倒闭,作为网管的他丢了工作,先后找了七份短工,现在不得不在菜市场工作,还住在这种环境恶劣的地方。”
从林玖一下送他一个一万多块的游戏皮肤来看,方田能想象到林玖的家境应该相当不错,因此他能想到宋财的唯一动机就是绑架林玖以向她的父母勒索赎金,但从林玖身上留下的伤口来看,袭击者根本就是直接奔着杀人去的。
林玖没有反驳,她低着头不知在想些什么。
方田见状,趁热打铁地说道,“如果你现在杀了宋财,也就让三年前的失踪案盖棺定论了,将凶手定义为了一个毫无动机可言、仅凭运气杀人的普通犯罪分子,而剩下的所有的疑点恐怕永远都没有水落石出的可能——林玖,你已经找了三年,你觉得你一直以来追查的凶手,就是这么一个人么?”
林玖瞥了宋财一眼。
这个骨瘦如柴的男人早已泪流满面,由于被倒吊着,鼻涕哈喇子流了一脸,屋内的血腥味中似乎还参杂了若有若无的尿骚味,宋财那打满了补丁的裤子不知何时已湿了一片。
她皱起了眉头,视线回到了方田身上,似乎是在等待他的下文,她也看见了悄然无声站在了出租门外的冯夕身上,此刻冯夕双手持枪,脸上除了警惕之外,还流露出了讶异的神色。
“我来帮你把真正的犯人找出来,你知道我住在什么地方,我要是骗了你,你随时都能找到我。”
闻言,林玖终于微微颔首,那犹如粗绳般缠绕着宋财的肉芽松动了,它们同一时间缩回了通风口,随着“咚”的一声闷响,宋财的半截身体被吐了出来,他以脸着地,门牙狠狠地磕在了地上。
宋财全身上下没有一块皮肤是完好的,门牙的疼痛感让他想要哭出来,却又带给了他劫后余生的感觉。
当宋财因疼痛在地板上滚来滚去,并将血渍拖了一地之时,头顶上方的通风管道已然消失得无影无踪,林玖向屋内还亮着的电脑屏幕迈出一步,伴随着午夜的月光,她的身影逐渐暗淡,最终像是被电脑屏幕吞了进去。
与此同时,一则对话框凭空弹了出来。
『已有任务:“鬼服,和不存在的玩家”(难度:f级),你接收到了一条神秘的链接,邀请你一起进行一场游戏』
『任务变更:和林玖一起查出失踪案的真相』
『特别提醒:林玖已经能为你出战了』
方田觉得,这应该就是这个f级任务系列的最后一步了,因为在任务变更之后,系统第一次弹出了和林玖相关的人物面板。
『恭喜玩家获得了全新图鉴,获得1点自由属性点』
『林玖(幽灵/畸变体),在三年前猫语网咖案件中失踪的少女,能够在网络世界自如穿梭的幽灵』
『危险等级:f级』
『弱点:未知』
『提示:已出现畸变化的趋势,情绪时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请鉴赏家慎重交友』
……
“方田,方田!”
冯夕的喊声将方田拽回了现实,他注意到冯夕已经为宋财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只是后者的眼神依旧无神而呆滞,他直勾勾地看着前方,嘴巴里念念有词,“鬼,有鬼!”
“宋财需要得到进一步救治,我要带他回局里一趟。”
“好,那你们先走,我自己打车回学校。”
“不行,你得跟我一起回去。”
“真的,我没受伤,现在正好回去补上一觉。”
“我还有事要问你,你和林玖最后的谈话我听见了,如果你没法帮她找到凶手,今天的宋财就是你的下场。”
冯夕看穿了方田眼神中的躲闪,加重了语气,“所以从现在开始,你已经是涉案人员了,你有义务配合我们的调查,而我们也有义务保护你的人身安全。”